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颁布时间:1997-09-08
1997年9月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经1997年8月18日市政府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为合理调节土地使用的收益,有利于调
控和引导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
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规定如下:
一、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
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分为七个等级,具体划分为:特
级土地、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四级土
地属近郊区;五级土地属中郊区;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和远郊区。各等级
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特级9元、一级8元、二级6元、三级4元、四级3元、
五级2元,六级1元。
二、凡以道路、街道名称列级的,以该道路、街道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按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道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座落所在地(或行政辖
区)等级计算。
三、调整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一级商业地段)。署前路(中山一路口至庙前直街
之间路段)、北京路(新大新公司至大南路口之间 路段)、人民南路(十三行路口至
西堤二马路口之间路段)、西濠二马路、西堤二马路、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
(二)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中山一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中山四路、
龟岗路、农林下路、东风东路、环市东路、淘金路、沿江东路、沿江中路、文德路
(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口)、中山五路、中山六路、
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解放北路、解放中路、解放南路、北京路、北京南
路、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西湖路、大南路、沿江西路、长堤大马路、一德路、
吉祥路、小北路、东风中路、站前路、站南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沙面大街、沙
面南街、东风西路、环市西路、龙津东路、宝华路、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江南
西路、天河北路、林和西路、林和中路、天河路。
(三)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达道路、寺右新马路、庙前直街、庙前西街、
农林上路、东华东路、东华西路、东川路,越秀南路、越秀中路、德政中路、万福路、
文德路、文明路、仓边路、越秀北路、起义路、高第街、教育路、流花路、惠福东路、
惠福西路、广卫路、广大路、大德路、大新路、靖海路、十三行路、靖远路、十八甫
路、荔湾路、西华路、龙津中路、龙津西路、多宝路、恩宁路、六二三路、洪德路、
同福东路、同福中路、滨江中路、滨江西路、南华西路、广州大道、黄埔大道(广州
大道至天河东路口)、天河东路。
(四)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除上述特级、一至二级地段的一般市区,包括
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除新滘镇、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外)、天
河区(除沙河镇、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外)、芳村区(除东漖镇、冲口
街、鹤洞街、石围塘街、茶滘街外)、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景泰街所管辖地
区。
(五)四级土地(属近郊区)。沙河镇(除龙洞、长 、鱼沙坦、柯木朗外)、
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新滘镇、南石头街、凤阳街、赤岗街、东漖镇、
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茶滘街、松洲街、同德街、石井镇、新市镇、同和镇、
黄埔区(除大沙镇,南岗镇、长洲镇)所管辖的地区。
(六)五级土地(属中郊区)。沙河镇的龙洞、长 ,渔沙坦、柯木朗、龙归镇、
人和镇、太和镇、江高镇、蚌湖镇、大沙镇、南岗镇所管辖的地区。
(七)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远郊区)。
1.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天河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云埔工业开发区管辖的区域。
2.属远郊区:长洲镇、良田镇、神山镇、雅瑶镇、罗岗镇、竹料镇、钟落潭镇、
九佛镇所管辖的地区。
四、本规定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89年颁布的《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
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穗府[1989]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