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4]355号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粤税发[1994]355号 国务院关于下放屠宰税管理权限的规定下发以后,省政府决定我省继续征收屠宰 税,对此,省局已将《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上报省政府审批。最近,有的地方询 问,外省调进我省的生猪,当地税务部门已征了屠宰税的,在我省屠宰环节是否征收 屠宰税。省局认为:对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但考虑到屠宰税 管理权限下放后,各省情况不同,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对纳税人从外省购进已征收 屠宰税的应税牲畜,在本省屠宰环节凭屠宰税完税凭证不再征收屠宰税,未能提供屠 宰税完税凭证的,应按规定征收屠宰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