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4]355号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粤税发[1994]355号
国务院关于下放屠宰税管理权限的规定下发以后,省政府决定我省继续征收屠宰
税,对此,省局已将《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上报省政府审批。最近,有的地方询
问,外省调进我省的生猪,当地税务部门已征了屠宰税的,在我省屠宰环节是否征收
屠宰税。省局认为:对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但考虑到屠宰税
管理权限下放后,各省情况不同,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对纳税人从外省购进已征收
屠宰税的应税牲畜,在本省屠宰环节凭屠宰税完税凭证不再征收屠宰税,未能提供屠
宰税完税凭证的,应按规定征收屠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