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27号颁布时间:1995-07-03
1995年7月3日 粤地税发[1995]12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
[1995]09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等格式下发各地执行。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
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主管税
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
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
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
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
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省统一表样。各市在收到本通知
后,要尽快布置落实,按所附报表的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向省局反映。
四、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
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
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