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62号颁布时间:1989-09-11
1989年9月11日 (89)粤税三字第062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年八月十四日(89)国税地字第083号通知称:“从事
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
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
营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
产占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补充明确:对从事武器修理的其他工厂,可比照上述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
厂的规定办理。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
通知(1992年6月10日国税函发[1992]90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