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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87)粤税三字051号颁布时间:1987-06-12

     1987年6月12日 (87)粤税三字051号 一、关于船舶吨位尾数的计税问题 省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规定,车船吨位尾数按实际数量计税。对船舶的 分级税额吨位尾数,凡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按低档次税额计税;吨位尾数在0.5吨 以上的,按高级档次税额计税。如非机动船载重不足10.5吨的,按每吨税额0.60元计 税;超过10.5吨至不满50.5吨的,按每吨税额0.80元计税。 二、关于经批准减、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发免税标志问题 对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全年车船使用税的,发免 税标志,减征车船使用税的,发纳税标志。 三、关于免税车船不依期办理申报,逾期在易地征收税款不退税问题 免税车船不依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事项,被易地税务机关征收了车 船使用税,一律不办理退税。 四、关于违章处罚问题 车船使用税的违章处罚,必须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05号通知的车船使用税征 收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易地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可进 行补税,不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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