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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号颁布时间:2000-09-04

     粤地税发[199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结合征管改革要求,省局决定,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1998 年度起统一按《办法》和汇缴改革的规定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 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二、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 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即根据纳税人上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资 料审核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 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即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补缴;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 可用汇缴期内应预缴的税款抵缴,不够抵缴的,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如申报不实,被查补的 税款及罚款、滞纳金仍由纳税人承担。如属中介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应同时追究 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 三、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填 报《年度所得税自查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行设计),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 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四、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查增 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查出以前年度所得额的有关规定(粤地税发[1998]5号)处理,单 独计算补缴(罚)所得税。 汇缴期内查补的所得税,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的,以超过之日起 计算加收滞纳金;汇缴期结束后查补的所得税,从汇缴期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滞纳金。 五、为了确保汇缴所属年度税款的及时足额人库,各地在汇缴期内的重点检查面 不得低于查帐征收户数的30%。 六、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的上报 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上年度汇缴工作总结、报表(即年度企业 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 998]18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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