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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款征收系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205号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穗地税发[1999]205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款征收系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款征收系列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属地征收。   改革现行按业户隶属圈系、经济类型划分征管的做法,实行不分业户隶属关 系、经济类型,一律按区、县级市区域属地征收。具体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办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设越秀区、海珠区、东山区、荔湾区、芳村区、白云区、 黄埔区、天河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 新区,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分局合署办公)、广州保税区征收分局。高新 区的广州科学城的地方税、费、金征收工作,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并高新区征 收分局负责征收;高新区的其他科技园的地方税、费、金由所在地的征收分局负 责征收;各区征收分局分别负责本区地方税、费、金的征收工作。 实行属地征收 后,根据我市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局属各征收分局在1999年内仍按现行 财政体制的级次组织入库;从2000年开始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组织 入库。 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对该市辖内的地方税、费、金实行属地征收,并严 格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组织入库。珠江管理区的地方税、费、金由番 禹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二)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1.健全纳税申报制度   在企业、个体工商和其他纳税人中,除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 不需自行申报纳税的以外,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由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 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等一切税务事宜,并对申报内容 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在现阶段应当以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为主,以利加强监 控。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中 推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电报方式。   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统一纳税申报表,并规范其内容。   根据纳税人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等综合情况,逐步实行将纳税人分类管理, 在纳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种类、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相 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   2.改进缴税方式   业户可用多种付款方式缴税。在法定的纳税期内,业户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 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的支票或信用卡、IC卡结算税款。   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按现行办法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 算税款,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在具备条件的时候,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 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缴税卡)或存折,在银行储蓄网点划卡的办法报 缴税款。   在条件成熟时,由市地方税务局与有关银行协商,逐步实现银行税务联网, 业户可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申报纳税前储入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通知银 行将税款划入金库。   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减少征收成本,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还可以结合实际情 况,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 续费。   (三)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优化服务。   原则上一个征收分局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鉴于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 海珠区、芳村区征收分局管辖区域大,业户较分散的特点,可根据实际的需要, 在偏远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置征收所,作为该区征收分局派出机构,负责该地区的 税、费、金征收工作。征收所可由原基层税务所改编。办税服务厅内要设置税务 咨询、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理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一系 列窗口,使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办 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到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申报纳税、解缴税款。   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要定 期发行《广州地方税务公报》;在办税服务厅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宣传手册,及 时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和纳税实务知识;配备咨询人员,采取面谈、 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 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用于电子公告、纳税人自我查询;公布办税流程, 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方便纳税人办税;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税法宣传和 培训,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知识。   各征收所应因地制宜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 理申报、税款征收等基本服务项目。   征收机关要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 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8号)规定,在岗位设置、服务功 能、办税效率、服务质量、设施环境等方面制定具体制度。   (四)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大对我市现行发票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   1.适应属地征收的需要,适当放宽分支机构申请领购发票的条件。   2.按营业税税目合理调整发票种类。   3.改进发票计划工作,降低发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4.改进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印制管理工作,分期分批下放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的审批权,由征收分局负责发票格式的审核和发票印制费的结算。   5.推行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6.改革现行发票查验制度,将发票检查纳入征收分局日常查验和稽查分局检 查工作中。   二、明确职能   (一)征收机关的职能。   1.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   2.对逾期未申报的催报,对滞纳税款的催缴;   3.对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征管理;   5.负责发票管理以及对纳税户日常发票“验旧供新”检查中发现的违章问题 处理;   6.税收宣传,咨询服务;   7.对“双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   8.协助登记分局做好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   9.负责对“双定户”、自然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地方税收和发票检查 工作;   10.对稽查分局查补收入的征收,并专户核算、统计。   11.发现业户有重大违反税法行为,要及时将情况通知稽查机关。   (二)税务登记机关协助征收机关的职能。   1.按属地征收原则分配各区征管业户;   2.对跨区应税劳务、应税财产、应税行为做好登记,及时传送各征收分局;   3.发现漏征管户,及时通知征收和稽查机关;   4.对不符合属地征收原则的业户,按规定予以调整。   (三)税务稽查机关协助征收机关的职能。   1.协助征收机关对重点税源户的税源监控。   2.协助征收机关对非正常纳税户采取税收保存措施和强制措施。   3.在稽查工作中,发现业户有违反税法行为和征管工作的漏洞,应及时反馈 给有关征收分局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为提高征管水平,各区征收分局要加强征管质量考核,通过考核申报 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指标增减率、申报准确率,促进执法意识、管 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实行属地征收的时间、步骤   (一)做好属地征收的准备工作:   1.各区地税征收机关应力争在1999年5月底之前,按属地征收的要求设置好 内部机构,人员到位,在此基础上做好培训工作。   2.在1999年底前,各区征收分局凡有条件的都要因地制宜地合理设置好办税 服务厅。   3.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做好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资料移交工作 的通知》要求,在6月20日前做好业户移交和接收工作。   4.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了解属地征收的规 定,明确自行申报纳税的期限,懂得如何交税。   (二)1999年7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收,各区征收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 采取:   1.设置办税服务厅,由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   2.暂未有办税服务厅的,可暂由各区征收分局决定业户以“三自办税”或其 他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到2000到时除个别区外,要力争基本上实现在办税服务厅 内集中征收。   3.设置征收所的,由征收所按照辖区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征收形式实行属 地征收管理。   4.要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征收系列工作规程,结合各征收分局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属地征收”的征管到位和税收收 入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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