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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86号颁布时间:1997-04-11

   1997年4月11日 穗地税发[1997]86号   为规范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控管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有关规定涉及现行税收法规征免问题的,应按现行税法执行。   本通知中属于新规定的部分如:会员费等,各单位应于今年5月底前转发至有关业 户执行,并办理文书送达手续。   过去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部分)(略)    2.《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通知》(略)           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问题   1.民航、工矿企业及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以自备客车从事运输业务所使用的车 票,不能比照公共汽车、电车的车票免套地税发票监制章,而应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 订购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的定额车票。   2.索道运输、管道运输、地下铁道运输,应当使用运输发票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监制的发票(车票)。   二、建筑业发票管理问题   1.建安(装修)企业按照建设银行广州分行1995年2月26日印发的《广州市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穗建银建技字[1995]872号,见附件二)(略)规定,向发包单 位预收备料款,可使用《预收款凭征》。待收取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收取工程结 算款时,再分别开具《建筑安装修缮发票》。   2.征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区分对象、情况分别处理。以现金支付给 户主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应由征地单位开列清单(内容包括①户主姓名、②户口簿住 址、③征地面积、④补偿费金额、⑤补偿时间、人数、⑥户主签名、⑦签收日期等; 第二次支付时可省略第②、③项),由户主签收后入帐。征地单位以货币补偿给被征 地单位,除涉及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以外,由收款方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如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收款方开具《转让房地产发票》或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征地单位以不动产实物补偿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由征地单位按穗地发 [1996]86号文规定开具《转让房地产发票》或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 票》。   3.经营煤气行业的业户,收取管道煤气开户费应使用《建筑安装修缮发票》。   4.带资承接建安工程收取的工程款利息和对被拖欠工程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应 使用《建筑安装修缮发票》。   5.承接清拆建筑物,清理余泥及平整土地的拆迁工程收入,应使用《建筑安装修 缮发票》。   三、金融保险行业发票管理问题。   对于经外汇调剂中心批准的调剂外汇业务,调剂双方划拨的款项,应由收款方开 具《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他收入发票》。而调剂双方向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手 续费等有关劳务费用,应由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具《服务发票》,中介个人如不具备领 购发票资格的,可持有关证明(如:付款方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明等)到当地地方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四、邮电通信业发票管理问题。   无线寻呼,移动通讯企业的业务收入,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订购《电信业务发票 》或领购《服务发票》,如客户不索取发票的,应逐笔登记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营 业汇总凭证》。   邮政、电信代办点(市内部份)的代办业务收入、电信安装工程收入,不适用前 款规定,应分别使用《服务发票》和《建筑安装修缮发票》。如代办点在市外(含广 州市属县级市),则应使用当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在每份发票后付上委托单位 制发的说明代办有关业务的委托书。   五、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发票管理问题。   1.对于足球俱乐部等文化、体育组织收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支付比赛、节目等播 出、刊出及类似费用,暂使用《服务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9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所称的“免征营 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对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所需的门票,仍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l995] 011号文规定。由用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使用;对按规定应征营业税的博 物馆所需门票,应由用票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发票。   3.电影院、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游乐园、歌舞厅、游艺场、 录像室、风景区(含“花园”、“大观”等各种称谓的单位)的门票,应向主管地税 机关订购专业发票;向单位售票时购买方索取报销凭证的,售票单位暂应开具《服务 发票》,并应注明售票数量。   公园、动(植)物园门票暂由用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使用;如单位购票 索取报销凭证的,比照前规定开具《服务发票》。   4.表演团体(个人)不通过演出场所售票取得收入的(如到厂矿、电视台、学 校、农村等地演出),暂应开具《服务发票》或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 发票》。   六、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   1. 饮食业户、勘察设计机构等单位预收订金,应使用《预收款凭证》,待实际结 算价款时再开具有关发票。   2. 经营煤气行业的业户收取转户费,遗失证费、说明书收费、验证费、换证费、 验炉、验减压阀费,应开具《服务发票》。如在格式上有特殊要求,可向经管地方税 务机关申请订购发票使用。   3. 物业投资者向承租者收取集资建房费,实际是租赁行为的价外收费,应使用 《服务发票》。   4. 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 电部门,均应在收取租金的《服务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订购的《物业管理发票》) 上分别注明。   (1)对于代销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有关票、券(包括体育彩票、福利奖券、公益券等)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开具《服务发票》;如不具备领购发票资格的,可向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2)外轮代理业户,办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有关业务,按照《外国公司船舶运 输收入征税办法》规定,在通知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运输收入总额和应纳税额时所 附运费结算凭证,应使用《服务发票》或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订购的代理业发票。   7.对于业户召开有关会议(含各种形式的展销会、博览会等会议),发生收回代 收代垫会务费的收入,如带有购销推介性质的,应使用《服务发票》;如不具有购销 推介性质的,应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8.对于客运企业向出租汽车承包者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收费,应使用《 服务发票》。   9.单位收取宿舍租金,不须开具套印有地税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向经管地方税 务机关订购不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的《宿舍租金专业发票》,另外,向调出外单位工 作的人员收取本单位宿舍租金,亦可使用上述《专业发票》   10.房管、民政部门出租房屋(不论用途),均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服务发票》)或订购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如道路扩建办等) 出租房屋,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11.我市有关单位收取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可按以下情况分别使用收款凭证。   (1)持物价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2)广州市级及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属下机构管理费,应使用广州市财政局 印制的《事业单位收据》;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单位收取管理费一律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服 务发票》使用。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文规定,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 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开具《服务发票》。   13.卫生防疫站的各项收费,除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收费项目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外,其余收入应按规定向经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请领购或订购相应的发票。   14.商业部门向供货方收取促销费、宣传费和手续费等类似性质的各种费用,均 应开具《服务发票》。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656号)规定,对地勘单位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开具 《服务发票》。   1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12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 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取得的租 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这一业务所需发票,由承租人在每年 支付租金代扣代缴税款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如果承租人 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 税法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纳税后,由出租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七、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管理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仍使用《转让房地产发票》)应由收款方或税法 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八、涉及各行业的发票管理规定。   1.对于俱乐部、交易所、中介协会等实行会员制的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 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暂使用《服务发票》 或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订购有关发票;收款单位收款时向付款方发会员卡不另开收款 凭证的,该卡应视同发票管理,报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对于上述以外的社会团体收取 的会员费,由各社会团体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订购《会员费专业发票》,该种凭证不 得用作其他性质的收费。   2.业户(金融、保险业除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直接收取外币经营收入和为境外 提供劳务收取款项,可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印有外文和外币金额栏的发票。 此种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同时具备中、外文,不可单用外文印制;   (2)票面大写金额栏应同时设外币与人民币两栏,并加印“汇率”栏。以便明确 反映人民币与外币换算关系。   对于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境内收取外币的业户在使用统一发票收取外币时,票面 大、小写金额均应换算为人民币开具,外币合计和汇率可在发票“备注”栏或票面其 他栏空白处(金额栏除外)填写。   3.按规定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他收入发 票》,可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使用发票申请表》,经发票管理 机构审批后领购。   4.对于业户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过于抽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适用发 票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可参考工商部门已采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 涉及地方税收部份见附件一)(略)的类别名称,对应该表说明,并对照《营业税税 目注释》的规定来审批供应发票。   5.对于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代售点(如港政办、车辆停放管理所等)领购发票业 户,在开户时,应先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和领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 户)帐》。每次到代售点领购发票,均应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帐》办理,并 由代售点填写每次供票情况供税务人员检查。   6.部队、武警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向地方提供劳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营业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申请 开具《通用发票》;也可由接受劳务单位持单位证明(说明部队名称,联系人,姓名, 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向营业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代为 申报,扣缴税款后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7.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市级及市以下事业行政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事业单 位专用收据》;   (2)企业之间借款,借入单位应开具《预收款凭证》,还款时借出方开具《非经 营收入发票》或《其他收入发票》,借出方收到大于借款本金的款项,应开具《服务 发票》;   (3)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拨、借款,可区分企业或事业单位、借出或借入款,按 以上规定分别开具有关凭证。   8.业户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出现多余联次时,应整份复写齐全,并将多余联次保 留在存根内。不得将空白的联次留在存根内以免产生舞弊。   9.业户发生退还全部或部分经营收入时,如未作帐务处理,可向客方索回已开具 的发票联注销,退回部份款项的,可重新按实收款项开具发票;如已作帐务处理,应 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 具“红字发票”。   10.单位食堂向外单位收取搭食管理费时,可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收取以单位名义统一支付的搭食管理费,应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 他收入发票》,以便支付方报帐;   (2)收取个人或家属支付的搭食管理费,可在《购买饭菜票登记表》内设专栏分 别登记,不需开具发票。   九、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问题。   1.税务关系转移的业户,应先将当年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发票查结表》一式两 份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到发票管理机构办理停止领购(订购)手续,一 份由原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存档备查;另一份随《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4)等送接 收税务机关后继续使用结存的空白发票。同时,在新接管的地方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发 票领购(订购)开户手续。   2.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不符合条件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可凭单位证明由发票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具《通用发票》。发票票面须加盖开票地 方税务机关查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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