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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太和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公路收费应交营业税等地方税费管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540号颁布时间:1999-11-17

     1999年11月17日 穗地税发〔1999〕540号 局属各单位: 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我市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工作刚刚起步,一些路、桥收费的 地方税收征管(尤其是跨区、县级市的路、桥)尚未理顺、影响了正常的征管秩序。 为此,经向有关区、县级市地税机关了解、核实情况,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和《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 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有关路、桥、隧道收费单位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现将 广州市太和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公路收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 围防护费的管辖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州市太和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广从公路外语学院至太平桥(白云区与从 化市交界处)路段的收费,其应交上述税费由太和收费站所在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白云区征收分局管辖; 广州市维安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广汕公路龙眼洞至增城市与博罗县交界处路段 的长安收费站公路收费应交上述税费由其所在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 管辖,雁塔桥收费站公路收费应交上述税费由其所在地的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管辖;   广州市新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广花公路黄石路至新华镇路段的收费,其应交 上述税费由广花收费站所在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管辖;   广州市南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广深公路黄埔大沙地至增城市新塘镇路段的收 费,其应交上述税费由南新收费站所在地的增城市地方税务局管辖;   广州市太龙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广从公路从化路段及省道1909段和105 国道彩虹桥收费站的收费,其应交上述税费由太平、龙潭、彩虹桥收费站所在地的从 化市地方税务局管辖;   番禺市钟林收费站的公路收费应交上述税费由其所在地的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管辖;   以上公路收费站的接管和征管资料移交工作应于1999年11月25日前完成, 公路收费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行为 项目登 记表》,征收机关受理登记后负责传送给有关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太和、长安、 广花收费站应从1999年12月起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缴纳上述税 费。   二、公路收费单位原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印制的公路收费发票可继续使用,再次 申请印制时,应向各自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需领购发票的,也应 向各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原在市区领购的发票不可带到市属县级 市使用;尚未使用地方税发票的,则应于1999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办理发票印制申请审批手续。   三、上述公路涉及跨及、县行政区域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所征税款按有关 市、县通车路段里程比例,把属于有关市、县的税款定期划转有关市或县地方税务局。   四、对我市(不含四个县级市)有综合还贷任务的公路收费,在还贷期间应缴纳 的营业税,由各区征收分局统一缴入广州市市级的省市共享帐户,然后由原贷款单位 (如:广州市公路局)统一向广州市财政局集中办理申请返还手续,对其涉及的其他 税费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从1999年起(包括2000年起实行新的财政体 制)按此办法执行。四个县级市暂按原办法执行。   对广深珠高速公路广州路段过路费的营业税,在综合还贷期间,通过天河区征收 分局统一缴入广州市市级的省市共享帐户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申请返还手续。   五、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在所管辖的公路收费单位完成综合还贷任务后, 应按规定将其缴纳税款中属于有关区、县级市的部分,按通车路段里程比例定期划转 有关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其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应将广汕公路 龙眼洞至柯木朗路段所属税款划转天河区征收分局,将广花公路花都路段所属税款划 转花都市地方税务局;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应将广深公路黄埔路段所属税款划转广州市 地方税务局黄埔区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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