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州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9号颁布时间:2006-02-1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内各铁路办事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3月1日起,湖南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统一使用由湖南省地税局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发票式样附后)。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购的地税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辖区内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由省地税局审批,湖南中南金叶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印制。各铁路办事处向省地税局统一领购,可在其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三、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省地税局、当地市、州地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四、各市、州地税局、铁路办事处及有关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应共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铁路客运餐车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以确保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