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 湘地税函[2005]9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
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的精神,为支持
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各市、州、县的广播电视企业的广告
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企业应对广
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
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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