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9-30
1998年9月30日 湘财农税字[1998]1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就若干具
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执行后,1950年4月30日中央
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已同时废止。我省凡依照《契税暂行条例》
发布的有关契税政策文件也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7]176号文件精神,确定契税征收经费
按实际征收税额的10%提取,其中,2%由地市(州)财政局农税科(局)集中划
解省财政厅农税处;2%由委托征收机关付给代征协作单位。代征税款必须全额解缴
农税专户,由征收机关提取征收经费后再予支付,代征单位不得直接坐支税款。契税
征收经费的使用管理仍按省厅[93]农税字第114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国税发[1998]70号《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和各地征
收机关的意见,1998年度的契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地征收机关根据需要从省厅
领取并免费填发给纳税人。对委托代征单位要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发放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协议书和委托证书格式内容由各地市(州)征收机关参照工
商税务的规范式样设计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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