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8-25
1998年8月25日 湘财农税字[1998]7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国土局,长沙、怀化铁路国土管理分局:
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湖南省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铁路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铁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有偿转让、出租、
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等,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1.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
2.土地使用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向金融机构
或其他债权人进行抵押的;
3.土地使用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或
与他方合资经营的;
4.土地使用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
易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划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必须按规定报
批并缴纳土地收益金:
1.土地使用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的;
2.土地使用者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
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的;
3.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征收标准按铁路用地所在的地、市、州、县所制定的
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土地收益金参照出让金
标准制定。
三、财政部门是铁路用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铁路
用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代征机关。铁路用地出让金和收益金暂委托省国土局长沙铁路
国土分局和怀化铁路国土分局代收。
四、代收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国
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专用收据由省国土局到省财政厅统一领
取,定期核销。
五、铁路用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属省级收入,代收单位要单独建帐,并于每月底全
额上缴“省财政厅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省财政按上缴收入总额的70%返还给省
国土管理部门,用于有关铁路用地管理的各项业务开支和铁路用地开发。铁路土地管
理部门必须本着“以地养地”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转移国
土收入或超标准乱支滥用有关费用,并自觉接受省级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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