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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湘专员办转发《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湘财预字[1998]1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省对地市州补助部分在办理1997年度决 算时,不予结算,待省与中央结算后予以专项追加。以后年度均按此办理。   二、请各地市州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务 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分企业名单和计算的“免、抵”税数额经当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组审核后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地市州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国 税局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 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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