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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郴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76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湘地税函[2002]76号   你市《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郴州市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调整 方案的请示》(郴政[2002]11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 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 5.00 4.30 3.60 2.90 2.20 1.50 0.90  (元/M2)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郴政[2002] 114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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