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怀化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98号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湘地税函[2002]98号
你市《关于请求调整怀化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函》
(怀政函[2002]12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
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 2.80 2.30 1.80 1.30 0.80 0.50 0.30
(元/M2)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怀政函[2002]
120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