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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91号颁布时间:2002-09-19

     2002年9月19日 湘国税函[2002]29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的力度。我省自1997年推行个 体工商户的建账工作以来,各地都开展了一些积极有效的工作,使我省的个体工商户 建账工作有了一个较好的基础。但是,从今年集贸市场整治的情况看,各地不同程度 地存在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认识不足,措施不够得力,推行建账工作的进度达不到 要求等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个 体工商户建账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秩序,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的需 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工作,克服畏 难情绪,防止走“过场”,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账管理制度,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 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完善建账办法,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建账进度。   二、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当前,我省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的重点是集贸市场中 的个体经营大户,要督促其全面建账,符合条件的要建复式账,要对建账户进行重点 辅导和培训。对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零售大户、批发户、经销商、代理商, 建账后不得再采用“双定”方式征收;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除严格要求其建账外,还应督促其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并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 行税收征管。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建账的重点户,逐步扩大建账面,保证建账工作 落到实处。   三、加强定额管理和发票管理。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偷税户,属未 达到建账标准的,要根据对其检查的情况进一步调高定额;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 的,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税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促使其建账。对建账户应一 律实行查账征收。同时,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和检查,对发票违章行为,要 及时进行查处,要通过加强发票管理,来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工作,加强对个体工 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提高个体工商户的依法纳税的意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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