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1日 湘国税函[2002]3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2号)转发给你们。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
司(包括财险和寿险)所属各支公司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和办法,仍按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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