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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137号颁布时间:2001-12-04

     2001年12月4日 湘地税函[2001]13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自2001年11 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的不退库。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通知      2001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1]77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 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 的,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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