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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7]253号颁布时间:1997-12-04

     1997年12月4日 湘国税函[1997]253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10月7日 国税函发[1997]5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 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 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 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 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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