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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城市信用社、合作银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70号颁布时间:1997-12-09

     1997年12月9日 湘国税局函[1997]17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组织指导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合行和信用社)做好年度会计 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199 7年度合行和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布置如下:   一、做好决算的组织工作   年度会计决算是合行和信用社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 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也是合行和信用社通过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 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而开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对提高合行和信 用社业务经营水平,规范会计行为,改善经营成果。加强财务管理都有很大的促进作 用,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和合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并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工 作任务。确保决算工作如期如质完成。   二、认真核实各项收支。搞好财产清查、盘点,确保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 实性   (一)合行相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 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进行核算,并在会计决算中 如实、全面反映。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合行和信用社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 按年、按季结算,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 计入当期损益。但对合行和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 款。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合行和信用社各 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擅自制定“优惠”利率,减少应 收利息,转移收入。   2.合行和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代办手续费及劳各费收入必须 如实、及时地列入营业收入,严禁以各种名目(包括报地方政府批准的)转移、截留、 私分。   3.合行和信用社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 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 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更不得作为企业小金库开支。   (二)合行和信用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各项 费用支出。   1.合行和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 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 在成本中支付,不得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增减利润。从1996年起三年期及三 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保值贴补息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预提。对199 5年底前已预提的应付保值储蓄贴补息的结余,转入“应付利息”科目,用于以后年 度的利息支付。   2.有规定比例的支出项目如代办业务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应 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3.严格控制进成本的经营性和租赁费用。对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的营业用房的租 赁费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进成本。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所发生的一切支 出必须按规定列入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合行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不动 产,融资租入的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4.严格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支出:信用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在5万元 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审批; 1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合行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进成本的,按所 属支行平均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 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凡以固定资产修理费名义搞以修代 建的,必须坚决纠正。   5.严格加强工资管理。合行和信用社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项工资、 奖金、补贴、津贴,应全部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应付工资”科目以 外以各种名义滥发补、津贴、午餐补助、劳务费等。对于合行和信用社在成本中列支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实际发放工资性支出 每月人平在550元以内的,在缴纳所得税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 税调整。   6.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应在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 足开支发生赤字的。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年 消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应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超支。   7.今年合行和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即:19 97年呆帐准备金应提取数=1997年年初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 1996年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不得多提。抵抑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对确实 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呆帐,经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 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呆帐贷款的认定条件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 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湘国税函[1997]012号)执行。信用社呆帐核销的 审批权限为:贷款呆帐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城市分 局)国家税务局审批;5万元~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 务局审批;12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合行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 下的由合行自行审批;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含12万元),由同级国税机 关审批,12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8.合行和信用社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营业外开支范围和标准,不 得自行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各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公 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列入营业 外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做好年终财产、财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合行和信用社使用的各类财产,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彻底的清理核 实,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列入决算,其中: 财产损失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并在决算说明中加以说 明。   (四)以上各项需经国税部门审批方可列支的事项,合行和信用社必需在199 7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其中需报省局批准的,应于1997年1月20日前 提出申请,各级国税部门应在1997年1月30日前将各审批事项批复完毕。合行 和信用社收到批复后,应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并计入当年决算。   三、认真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搞好报表分析工作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是全年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各合行行长和信用社主任应加强 对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 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 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对一致。合行、信用社除按人民银行的规定编会 计报表外,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编制《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 指标报表》、《城市信用社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合行编制的《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 务指标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按季填报,于每季终了后25日以内,同时上报地、 州、市国税局和省国税局,《城市信用社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只需报年报,于年后 2个月内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合行和信用社财务 指标表及编报说明见附件1、2)。合行和信用社编制完决算报表后,还应写出财务 情况分析。其内容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同期对比,分析升、降原因;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及欠税情况;并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说明。信用社决算报表及分析 于1997年2月10日前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行决算报表及分析于19 97年2月10日前同时上报同级主管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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