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金体改办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70号颁布时间:1997-12-08
1997年12月8日 湘国税函[1997]27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
用社团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12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所指的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不
包括对流动资产的处理。
二、各地在对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遗留问题的处理上,必须按农村信用
社财务制度办事,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凡信用社资产被
非法侵占的,必须做好工作依法解决。确已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可视经营状况确定
是否计入损益,对累计亏损较大,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可列入递延资产,在5年
内分期摊销。
三、对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按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
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
〈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00
4号)中的《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权限为:累计处理财产损
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100万元
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国税局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
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1997年7月9日 国税发[199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
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
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有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
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
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
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它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