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局计提业务招待费口径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7]283号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湘国税函[1997]283号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局计提业务招待费口径的请示》衡阳市国税函[1997]第
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第二条已明确规定:邮电部所属省、
地(市)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属于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县
(市)级邮电局属延伸检查单位。因此,省以下邮电局系统发生与经营业务有关的业
务招待费,应以监管级次即:地(市)邮电局为单位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扣除,其
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