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69号颁布时间:1997-12-08
1997年12月8日 湘国税局函[1997]16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把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引向深入,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
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我省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它是由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特点所决定的。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依法治税,减少
“跑、冒、滴、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适逢各行各业、方方面面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之时,抓好这项工作具
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当
作一件大事来抓,做到思想重视。领导得力,人员保证,部署及时,工作细致,层层
落实。各地应成立汇缴改革领导小组,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税政、征管、稽
查等有关部门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汇缴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以确保汇
缴工作州帧利进行。各地要对汇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
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
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1997]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既适应征管改革模式的转换。又使9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达到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目的,各地要注意总结改
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三、增强服务意识。抓好税法宣传和纳税培训、辅导工作
抓好税法宣传和纳税培训、辅导工作,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质量的重要一
环。因此。各地要把税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当作汇缴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首
先,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国税干部尤其是主管所得税人员和办理申报和审核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以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
其次,对外要搞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
政策法规和汇缴改革的意义,使每一个纳税人特别是汇缴成员企业都了解申报纳税的
法律责任,懂得怎样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
四、抓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作为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
据,在汇缴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各地要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一)凡税法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等,
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
税的企业,必须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
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后,应及时地
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
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
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国税机关务必照章办事,依法处罚。对拒
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认
真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凡已实行纳税大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必须在纳税大厅进行,国
税部门务必从优化服务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积极研究
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各地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初审面必
须达到100%。
五、加强事后监督,做好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
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法规定得到贯彻
执行;促进依法治税。企业所得税检查作为所得税征管的一个重要手段,既可以在汇
算清缴期间进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检查),也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作为一项日常
工作进行(以下称日常检查)。各地要注意处理好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的关系,不管
是汇缴检查还是日常检查,都要充分依靠税政、稽查、征管等部门的力量,把它作为
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来抓。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分门别类确定哪些应进行汇缴检查,
哪些应进行日常检查,做到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汇缴检查。今后,应逐步加大日常检
查的力度,扩大日常检查的检查面,逐步缩小汇算清缴检查的面。1997年度除长
沙外各地汇算清缴检查面不得少于应申报纳税户数的30%。检查的重点企业是:
(1)税源大户;(2)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3)“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
复征税的企业;(4)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5)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
犯的企业;(6)连年亏损的企业;(7)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对上述就地纳
税企业的检查外,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还要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检
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和部署,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是
今年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此外,省局也将部署对铁路系统开展专项检查。各
地要认真对待,抓紧抓好。
六、严格执法,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应根据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
[1997]61号)和省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湘国
税局函[1997]091号)精神。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理执
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
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
坚决纠正过来。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和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的原则,坚决制止那些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等违反税收
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在汇缴工作
中。还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查
处。
七、结合汇算清缴,做好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和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从税收政策管理、
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入库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等各方面
入手,找出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企业
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应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各项审批制度。做到按章办
事,不越权行事。对汇总纳税企业各地应按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就
地监管。
各地要结合汇缴工作加强集体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切实履行城、乡信用社(包
括城市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职责。在汇缴工作中,各地要认真检查集体金融企业财
务制度执行情况,对财务核算到纳税申报的各环节加强管理。促使企业正确核算盈亏,
正确执行各项财务、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八、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是整个汇缴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各地要有
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今年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
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报表要求上报4
张附表,即国有、集体(反映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及合行税源情况)、联营、股
份制4种类型。在上报年度税源报表时,各地一定要统一使用总局的税源管理软件,
上报软盘及打印好的报表和分析。总结连同软盘报表及分析于1998年6月1日以
前报达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
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规范化管理实施情况;对亏
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所得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现状;企
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
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
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