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69号颁布时间:1997-08-21
1997年8月21日 湘国税函[1997]169号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
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我省专用发票实行按月缴销制度,为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专用发票,
我省从1997年12月1日起,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各县(市、分)局库存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应造具清册,于1997
年12月底前统一上缴地、市局保管。
三、对纳税人按规定购领且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各县(市、分局)
应于1997年底前负责核销,并剪角作废。
四、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1994年版专用发票分版本类别造具清册,进行清
点盘库,按附表格式统计1994年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并于1998年1
月底前将清理收缴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将在明年一季度派专人验收且对1994
年版专用发票进行核销。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1994年版发票的及
时缴销和专用发票的运输、仓储保管安全。
附件: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国税函发[1997]440号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
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
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
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
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
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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