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53号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湘国税函[2001]353号   为了规范协查工作业务操作,加强协查信息系统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 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 机操作规程(试行)》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 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今后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本通知在实际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工作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 挥协查系统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协查信息 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协查工作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要按《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省局转发文 湘国税函[2001]281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检查机构。   第四条 各级稽查局要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充实人员,明确协查岗位,确定专人负 责,保证协查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处理协查信息,应坚持迅速、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协查案件分级查办和督办   第六条 重大协查案件实行分级查办、督办制度。查办分为直接查办和派人参与查 办。   第七条 重大协查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具体办法依据《重大案件分级查办督办制度》 执行。   第八条 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   (一)价税合计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协查案件;   (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省级稽查局审定,认 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   (三)总局督办的协查案件;   (四)其他需要省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第九条 市州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重大协查案件包括:   (一)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协查案件;   (二)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经市州级稽查局审定, 认为需要由其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   (三)省级稽查局督办的协查案件;   (四)其他需要市州级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协查案件。   第十条 负责查办的稽查局根据协查案件查处需要,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抽派人员组 织实行。下级稽查局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委托协查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生成的委托协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有疑问或已证实虚开发票需要提请协查时(包括非协查检查发现和协查 中新发现),由检查人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附件1),报稽 查局领导审批,协查名称统一采取“湖南省××市(县)有疑问协查××××(年份) ×××(编号)”、“湖南省××市(县)确定虚开协查××××(年份)××× (编号)”。   协查案件一案一函。   (二)检查人员应于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2日内,向委托岗位人员移送“增值 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对已证实虚开的委托协查,应于次日 以快件方式向受托方稽查局寄送加盖稽查局公章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 知单”、发票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委托岗位人员应于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 料2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录入协查系统生 成委托协查;委托岗位人员除根据协查系统的要求对录入信息作必要完善外,委托协 查申请及其附件主要内容不得遗漏或修改。   (四)委托录入信息经审核人审核后,提请领导岗位审批。   (五)委托岗位人员对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的委托协查,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 查;对领导岗位审批要求修改的委托协查,委托岗位人员应于2日内修改完毕并重新 提请审批;对领导岗位审批要求检查人员补充相关资料的,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 内补充完毕并重新提请审批后移交委托岗位人员,委托岗位人员应于接到补充资料的 当日修改协查信息,经领导岗位审批后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查。   (六)2001年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 式即已取消,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   公安机关与稽查局联合发函的可以发出纸制文件。   (七)已证实虚开的,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的同时发出纸制文件及相关资料。 原则上,谁发电子信息谁就发纸制文件。   第十二条 防伪认证系统生成的委托协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征收机关移送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发票,委托岗位人员应核对软盘数 据与专用发票原件是否一致。两者数据一致的,予以签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并将软盘数据导入协查系统;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   (二)从认证系统接收的信息不得修改。协查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系统不能自 动补充的信息,应手工补齐,主要包括:涉及地区、审核人、涉嫌违法事实、附加要 求、附件信息以及每份发票的指定受托方等;如自动补充的纳税人档案信息与发票抵 扣联不一致的,应依据发票票面信息进行修改。   (三)委托协查经审核后,提请领导岗位审批。对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的委托 协查,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查。   第十三条 稽核系统生成的委托协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省、市稽查局的委托岗位人员,应分别于每月19日、17日前,从稽核 系统提取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发票信息生成委托 协查。   (二)从稽核系统提取的信息不得修改。协查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委托岗位人 员应对涉及地区、审核人、涉嫌违法事实、附加要求及发票受托方等信息作必要补充。   (三)委托协查经审核后,提请领导岗位审批。对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的委托 协查,提交网络发出委托协查。   第十四条 价税合计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协查案件,由市州稽查 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协查案件,由省稽查局组织协 查;价税合计1亿元以上的协查案件,由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下级稽查局对应由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案件,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不得以本 级名义发出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下级稽查局根据《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上报的发票协查案件,上级稽查局应在接 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确定协查组织机构,下级稽查局根据上级稽查局的决定,方可录 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转入的协查,需要请求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 协查系统自动处理。   第十六条 请求上级组织协查的案件,必须附有重大案件报告。其中:内部生成的 委托协查,案件报告由检查人员撰写;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转入的协查,案件报告 由委托岗位人员撰写。重大协查案件报告作为附件,随同请求上级组织的委托协查一 并发出。   第十七条 委托协查返回结果的处理程序:   (一)委托岗位人员应每日查看是否有委托返回结果信息。对返回的委托结果, 应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复函”、“协查处理单”、“返回发票 明细清单”及相关附件资料。   (二)对内部生成的委托协查,委托岗位人员应于收到返回结果的当日,将反馈 结果提交稽查局领导签批,并负责将领导签批后的反馈结果传递给检查人员。检查人 员依据反馈结果和领导签批意见,归入原稽查案件进行税务处理。   (三)从认证系统导入的委托协查,返回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1.返回结果正常的。委托岗位人员应及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稽查局公章,连同 发票原件返回征收机关。返回发票原件时,须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 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接收台账”。   2.返回结果不正常的。对受托方为异地稽查局,委托岗位人员应立即将返回结 果提交领导签阅,检查人员应依据返回结果和领导签批意见及时向受托方稽查局联系 索取虚开发票清单及其他虚开证据资料(多次索取不到的,应逐级向双方共同上级稽 查局书面报告),对受票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并负责将税务处理情况及有关文书抄送 征收机关。对受托方为本级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材料传递受托岗位人员录入 回复结果,同时对受票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并将税务处理情况及有关文书抄送征收机 关。   (四)稽核系统生成的委托协查,委托岗位人员应及时将受托方返回的结果信息 返回稽核系统。   第四章 受托协查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岗位人员应每日查看是否收到受托协查信息,对收到的受托协查立 即登记并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交办单”(附件2)提请稽查局领导审批, 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受托协查,于2日内打印“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 发票协查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协查进行表”及附件资 料,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交办单”移送检查岗位人员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有疑问发票受托协查,检查岗位人员应根据案件查处需要向委托方稽 查局索取有关材料;对已证实虚开发票受托协查,必须及时向委托方稽查局索取加盖 公章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发票明细清单及其他取证材料;对 稽核系统转入的作废、失控等发票协查,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委托方主管国税征收部门 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有疑问发票受托协查,检查岗位人员应填写“××市(县)国家税务 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知书”(附件3),到涉票企业对发票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经调查初步认定涉票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补充立案。   对已证实虚开发票受托协查,检查岗位人员应立即报请立案查处。   协查案件的查处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受托方对有疑问发票协查,必须在30日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 虚开发票协查,必须在60日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协查 事项的,应事先经省局稽查局报总局稽查局批准。   对受托方逾期未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稽查局应当催办,并及时发出“催办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完毕,检查岗位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 表”(附件4)并经稽查局领导批准,移送受托岗位人员;作出税务处理和(或)处 罚后,检查人员应根据税务处理和(或)处罚决定,立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 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附件5),连同检查取证材料及有关文书材料一并移送受托 岗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受托岗位人员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2日内,将回复结果信息录入协查系统, 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提交网络发送回复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对委托方为平级或上级公安部门和稽查局联合发出的纸制 协查函、总局稽查局发出的纸制协查函、省级稽查局转发的总局稽查局发出的纸制协 查函或公安部门和稽查局联合发出的纸制协查函,收到后必须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按 要求进行回复。   第五章 统计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收到下级稽查局发起的“请求上级组织”的协查函, 应在当日内予以登记,经审核人审核后提交领导岗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对协查系统提示需要人工分捡的协查函,应在当日 内根据发票信息确定受托方。   第二十七条 监控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协查系统提示,对下级稽查局在规定期限内未 回复结果的协查函,在当日内发出催办信息,并打印、存档“催办单”。   第二十八条 市以上稽查局对所属下级稽查局的协查工作实施监控管理和考核。监 控管理岗位人员应经常对委托信息、受托回复、统计报表等协查信息进行动态统计、 分析,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上级稽查局应结合案件复查工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所属稽查局 已查结的协查案件实施复查。   第三十条 县、市稽查局必须分别于每月1日和2日(双休日不顺延),统计上月 所有协查数据统计表、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统计表和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协查结果统计表 等三类报表(以下简称三类报表),并于当日通过协查信息系统上报上级稽查局;市 以上稽查局上报的三类报表必须汇总所属各县(市)稽查局上报的三类报表数据。   三类报表不准提前上报或推迟上报,并且一经上传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县、市稽查局应分别于每月25日和28日前,向上级稽查局报送上 月协查情况分析报告。协查情况分析报告要依据“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 “金税稽核系统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 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 取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和“征管稽核系统提供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对 协查案源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并经稽查局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六章 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协查系统技术支持由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和稽查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稽查局应对协查网络进行适时监控,发现网络不通或应用服务器 和数据库服务器停止服务时,立即向本级信息中心提请解决,或向故障发生方稽查局 提出,由故障发生方稽查局向本级信息中心提请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对协查系统出现的问题,可以从总局获取技术服务和相应 信息。   总局技术服务网址是:http://130.9.1.248;   http://130.9.1.21/sat/jinshui.nsf,用户名430000,口令430000。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稽查局对协查系统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稽查局报告。一般 问题填制“协查系统应用软件问题报告单”(附件6)。对于需要修改协查系统中的 数据,需要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附件7)并逐级审批、上报到省局稽查局,由 省局稽查局报总局稽查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到系统崩溃后的恢复、重装以及数据的删除、修改等重大事项, 需由基层信息中心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并逐级审批上报封总局信息中心审批, 并由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查系统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装、管理和使用,不得在稽查局 之外的部门安装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协查系统安装节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7 5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节点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协查系统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包括操作系统)的各种用户口令 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世漏。对因口令泄漏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将由管理员 负责。   第四十条 每月的1~6日(8:00~16:00、双休日除外、五一、十一另 行通知),各级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在该期间内必须保证网络畅通和协查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必须指定专用计算机运行协查系统,不得用于浏览互联网 等非办公事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稽查局应按月整理委托协查、受托协查、统计监控等协查资料, 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备份电子文件。   对手工录入的委托协查,经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后,由提请发函协查的检查人员将 委托岗位人员移送的返回结果资料归入原稽查案件立卷归档。   对由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转入的委托协查,由委托岗位人员立卷 归档。   对受托协查,由受托岗位人员立卷归档。   委托、受托均为本级的协查,其资料分别按照委托、受托分类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立卷归档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一)委托协查案卷: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增值税 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及其附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 票协查结果通知单”;“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 -接收台账”;请求上级组织协查的案件所附的重大案件报告;“已证实虚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复函”;检查资料;受托方回复的取证 材料;“协查处理单”;“返回发票明细清单”;“协查结论”;“稽查报告”; “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及送达回 证;“听证通知书”;缴款书复印件;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二)受托协查案卷:“受托协查交办单”;“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增值 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发票明细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 “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检查取证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论”;“增 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税务处理结果单”;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 回证;“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书”及送达回证;“听证通知书”;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三)统计监控案卷:“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 提取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表”;“认证不 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金税稽核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协查 结果统计表”;“征管稽核系统提供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催办单”;“增 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协查案卷的立卷标准、保管及查阅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执 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国家税务局 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协查申请表(略) 附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交办单(略) 附表3:××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通知书(略) 附表4: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反馈信息表(略) 附表5: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税务处理结果单(略) 附表6:湖南国税协查系统应用软件性问题报告单(略) 附表7:重大请求审批表(略) 附件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运行质量,规范操作行 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协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由稽查局负责,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协查 系统进行监控、管理;协查系统的系统维护、数据备份等运行保障工作由本级信息中 心负责。   第三条 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照本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 格按照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密码(口令)登录协查系统,严禁以他人密码登录操作。   协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设置本人4位数以上密码,并严格保密,定期更换。   第四条 协查系统各类系统参数是保证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一经确定,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 委托协查   第五条 通过委托协查发起,领导审批、委托发出、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处理、委托 查询等功能模块,实现委托协查函的制作、审批、发送,接收返回的协查结果,完成 委托协查工作。   第六条 委托协查发起应当从“委托管理”模块“委托录入”菜单产生。委托协查 协查函分内部生成(手工录入)、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转入、征管系统转入 等四种方式生成。其中,内部生成录入方式分“有疑问”和“确定虚开”两种,应根 据税务案件查证需要由稽查局确定;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 网络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必须当日录入协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函,分别从“委托录入” 菜单中的“由防伪认证系统转入”、“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菜单 接收,并按协查系统提示补充纳税人信息。协查系统不能自动补齐纳税人信息的,应 手工录入补齐相关信息。   委托录入的协查信息主要包括:委托协查发票的基本信息、涉嫌违法事实、附加 要求及经办人、审核人等项内容。   第七条 委托协查案源信息录入完毕后,审核人通过“委托管理”模块中的“委托 修改”菜单对状态为“正在录入”的委托协查案源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该菜单中对委 托录入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   从防伪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征管系统转入的协查案源信息中的发票七要素(发 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委托方不得 修改。   第八条 通过“提交领导审批”菜单,对经审核录入无误的状态为“正在录入”的 协查函,提交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对提交的状态为“待审批”的协查函 进行审批。审批有同意协查、不同意协查、要求修改、请求上级组织四种结果。   第十条 通过“委托发出”菜单,将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发出的状态为“已审批同 意协查”的协查函,提交网络发送给受托方。   第十一条 委托协查岗位人员每日通过“委托收到”菜单查看委托协查的回复情况, 对状态为“已返回结果”的协查函应及时打印回复协查结果的相关文书、资料,报经 稽查局领导同意后,及时转交委托协查发起部门进行相关处理。其中,返回结果至稽 核系统由协查系统自动发送,协查系统不能自动发送时,应通过手动方式返回结果。   第十二条 通过“委托查询”菜单,对委托发出、委托收到各状态的委托协查函进 行查询,打印存档文书、资料。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十三条 通过接收受托协查信息、回复受托协查结果、查询各种受托协查情况、 接收受托催办信息等项工作,完成受托协查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协查岗位人员应当及时在“受托登记”菜单中将状态为“已提入未 登记”的受托协查信息进行登记,并将受托协查信息提交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对状态为“已登记待审批”的受托 协查函作出批示。   第十六条 通过“录入协查结果”菜单,对稽查局领导批示同意本级组织协查的状 态为“已审批待协查”的受托协查,打印出相关协查文书交稽查局领导签批后转交给 检查岗位实施税务检查。   受托协查结束后,受托岗位人员应及时将发票信息、附件信息、税务处理结果等 受托协查结果通过“录入协查结果”菜单录入到协查系统,并提交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审批协查结果”菜单,对提交的协查返回结果进行审 批。审批结果有提交上级领导、同意协查结果返回、不同意协查结果返回三种。   第十八条 通过“发送协查结果”菜单,将受托协查结果通过网络向委托方发送。   第十九条 通过“受托查询”菜单,对受托协查函和协查结果进行查询、打印、存 档。   第二十条 通过“查询催办信息”菜单,每日查看是否有上级发来的催办信息。如 果有催办信息,应及时打印催办信息单,提请稽查局领导审批,并督促检查岗位立即 查结。   第四章 组织协查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稽查局通过“上级对下级管理”模块,对下级稽查局委托和受 托协查数据进行转发处理,并确定流向不明协查函的受托方。   第二十二条 对下级稽查局按照规定报请本级或更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委托协查 信息,通过“登记待组织协查”菜单将状态为“待登记”的协查信息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通过“待组织协查修改”菜单,对登记后的状态为“已登记待修改” 的委托信息进行修改(只可修改协查名称、涉及地区,并可录入涉嫌违法事实及附加 要求)。修改后,通过“提交领导审批”菜单,将已修改的状态为“已登记待修改” 的协查信息,报请稽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稽查局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菜单,根据有关规定对状态为“待审批” 的协查信息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有:请上级领导审批、同意组织、请求更上一级组织、 不同意组织四种结果。   协查系统根据审批结果将状态为“已审批”的协查信息,自动通过网络进行分发、 转发给受托方。   第二十五条 对受托方不明确的委托协查函,根据协查系统提示,通过“分捡处理” 菜单,进行人工分捡,确定受托方,明确发票的流向。   第二十六条 通过“发出催办信息”菜单,对下级受托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结果 的协查函,受托方的上级稽查局应当及时向受托方发出催办信息。   第五章 统计监控   第二十七条 统计监控是对协查系统中的协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包括 委托统计分析、受托统计分析、委托监控分析、受托监控分析、上报统计表。各级稽 查局应定期通过该功能模块对本级进行委托统计分析和受托统计分析;市以上稽查局 还应通过该功能模块对所属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监控分析,及时发现下级稽查局 协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期上报各类协查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通过“委托统计分析”菜单,统计本级作为委托方的协查信息,生成 各种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通过“受托统计分析”菜单,统计本级作为受托方收到的协查信息和 发出的返回信息,生成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通过“委托监控分析”菜单,对下级稽查局委托信息,按个案或时间段 实行监控,并打印相关文书进行分析。   第三十一条 通过“受托监控分析”菜单,对下级稽查局作为受托方所收到的协查 信息和发出协查结果信息进行监控,并打印相关文书进行分析。   第三十二条 通过“上报统计表”菜单,按月统计、查看、上报本级“所有协查数 据的上报统计”、“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统计”、“外部系统提供案源的协查结果统计” 三类报表(以下称三类报表)。市以上稽查局在上报前,还要汇总统计下级稽查局的 三类报表,三类报表每月只能上报一次,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第六章 综合查询   第三十三条 综合查询是对委托协查信息、受托协查信息、中转协查信息进行查询, 主要供领导和监控管理人员查询、掌握协查函的信息、状态和数据传输,实施跟踪管 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委托协查查询”菜单,对委托协查信息和收到的协查结果信息 进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 通过“受托协查查询”菜单对受托协查信息和发出的协查结果信息进 行查询。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中转协查查询”菜单,对“上级下传协查”、“下级上传协查” 等协查信息进行查询。   第三十七条 通过“待处理数据查询”菜单,对所有待处理协查信息进行查询,并 据此安排协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通过“发票查询”菜单,对委托、受托发票的信息进行查询。   第七章 网络传输   第三十九条 网络传输主要有手动传输、查询传输日志、返回协查结果至稽核系统、 征管系统,查询数据发送和接收情况等功能。其中,县级协查系统没有“返回结果至 稽核系统”功能。   第四十条 协查信息数据经后台数据库,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实现自动传输。   第四十一条 手动传输是以手动方式(人为控制)进行协查数据的发送、接收,是 对自动传输补充。手动传输包括:提人数据、提出数据、发送数据。   协查数据无法自动传输时,应通过“网络传输”模块中的“手动传输”菜单进行 数据的发送和接收。   第四十二条 协查系统每传输一次数据,系统自动记录一笔传输日志。通过“传输” 模块的“查询传输日志”,查询各种数据的传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以上稽查局必要时可通过“返回结果至稽核系统”菜单,用手工操 作方法将协查结果发送给稽核系统。   第四十四条 将协查结果返回到征管系统,必须在“返回结果至征管系统”菜单中 处理。   第八章 系统维护   第四十五条 协查岗位人员修改自己的密码应在系统管理模块进行操作。   第四十六条 协查系统节点变更、机构调整等其他系统维护操作必须经上级稽查局 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对协查工作站进行计算机病毒扫描及清除,确保 计算机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协查系统有关计算机管理、网络安全等,依照《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 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业务管理,发挥协查系统 作用,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稽查局负责对下级稽查局协查工作进行考核,协查岗位人员的考核由 所属稽查局负责。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100%;   (二)受托协查准确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如实回复协查结果;   (四)按期上报协查报表、报告及其他资料;   (五)协查系统运行质量;   (六)其他。   第四条 考核的计分及其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按期回复率,2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二)委托协查准确率,10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每低1个百分点扣 0.5分;   (三)如实回复协查结果,15分。不如实回复协查结果的,发现一次扣1分, 情节严重的,扣2分;   (四)按期上报协查报表、报告及其他资料,15分。每迟报一项扣1分,每缺 报一项扣2分;   (五)协查系统运行质量,35分。   1.网络连通。网络不通且未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受总局通报批评的, 扣2分;   2.协查工作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协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处理。 考核期内,每发现1处与该规程不符的,扣1分,问题严重的,扣2分。   (六)其他工作,5分。其他工作是指总局和省局临时布置的有关协查的工作, 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分。   上述扣分项目如有交叉,采取不重复扣分原则。   第五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采取网上和实地考查的方式对协查工作进行考核,按月通 报考核结果,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励。   第六条 年终评比结果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具体奖励措施另 行确定。   第七条 各级协查岗位人员应忠于职守,工作不得推诿、敷衍。对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案情或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的,除按本办法进行通报、扣分外,依照国家税务 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