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59号颁布时间:2001-12-31
2001年12月31日 湘国税函[2001]3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业务分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从2002
年1月1日起,调整省、市(州)、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职责,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的接收(入库)、发放(出库)、运输、库房管理、专用发票发售
窗口的出库、代保管以及专用发票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专用发
票计划、使用限额、版本、数量核定、发售(含代开窗口)、缴销、窗口代开、代管
等相关工作由流转税部门负责管理。
二、各级流转税部门按规定上报专用发票计划时,应送同级征管部门备查;各级
征管部门根据流转税部门制定上报的计划接收、发放专用发票。
三、各级征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用发票盘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
(总局制定,省局印发)时,应送同级流转税部门;流转税部门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四、各级征管部门接受、发放专用发票,应按规定核对种类、数量,并分别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并据此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总局制定,省
局印发)。
五、流转税部门发售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分户账”。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迅速落实。税政、征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
做好移交工作。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
格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杜绝一切隐患的发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