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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018号颁布时间:2001-03-12

     2001年3月12日 湘地税发[2001]01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 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涉及房产税征免的问题   (一)文中住房出租征免房产税的范围是指: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 廉租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 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减按4%征收房产税。上述租赁住房改作他用(如作经营用房、门面等),出租方应 按原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屋承租人将住房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房产税: 对继续用作住宅用房的,税率减按4%;对改作他用(如作经营用房月面等),税率 按12%。计税依据仍按湘地税发(94)007号文件执行。   (三)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从帐务上要与应税租 金收入分开核算,便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如帐务上无法与应税租金收入划分清楚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征收。   二、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粮食系统经营体制改革后,原湘地税发[1997]051号文件中的相关政策 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观调整如下:   (一)对财政拨款的省、市、县粮食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   (二)对从事粮食收购存储所占用的房产、土地,在2002年间月对日前免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主要包括定购粮食、保护价粮食的收购、存储、调运、进口粮 食企业。   (三)对从事粮食附营业务所占用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主要包括粮油零售企业伽工企业、运输企业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   (四)对既从事粮食收购存储业务又从事粮食附营业务的单位,按附营业务的销 售比例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住房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出售给职工的房产,如办理了房产证,并将这部分固定资 产转在备查帐簿上,不再计提折旧的,可不征房产税;如果帐务未转出,仍计提折旧 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住房所占土地面积部分,土地使用权证转给个人的,可不 征土地使用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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