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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0]121号颁布时间:2000-11-29

     2000年11月29日 湘地税函[2000]12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税函[2000]8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1年税收计 划、会计、统计报表编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计划、会统报表编报时间   从2001年1月起,税收月快报为月后3日 税收旬快报为旬后2日(节假日 顺延);税收会统月报表为月后5日;年报表为年后14日。   二、关于税收计划会统报表种类、项目及口径调整   (一)2001年税收计划旬、月快报共2种(表式附后);税收会计、统计报 表共19种(表式附后)。会计表中增加了《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和《查补 税金明细月报表》两种:统计表中增加了《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   (二)调整报表项目及有关口径   1、将各报表中的“税收合计”、“增值税”和“消费税”项分别改为“税收收 入合计”、“增值税收入”和“消费税收入”,以体现税收统计口径的调整,即凡是 加“收入”字样的项目指标,其有关出口退税数均未扣除。   2、《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在“国内增值税”项下,增加“软件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细项。   (2)单设“二、出口退税合计”大项,以集中反映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情况。   (3)将原“二、其他收入”顺延为“三、其他收入”,填报口径不变。   3、《应征、待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在“待征税金期末余额”项下, 按“未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类别设置明 细栏。其中:   (1)“未到期应缴税款“反映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 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   (2)“往年陈欠”反映除本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和本年新欠外,不足三 年的待征税金。 (3)“本年新欠”反映除未到期应缴税款和经批准缓征外,本年发生的待征税金。   本表“往年陈欠”与“本年新欠”的税收合计之和,应等于《税收欠税分项目统 计月报表》的合计数。   以上各栏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分类核算明细帐填列。   (4)在《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载中按“关、停企业呆帐”、“空壳企业呆 帐”、“政府政策性呆帐”和“其他呆帐”类别设明细栏。其中:   (1)“关、停企业呆帐税金”反映关闭企业和停业企业呆帐税金情况。   “关闭企业呆帐税金”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 产、撒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帐税金。   “停业企业呆帐税金”指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 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转入“非正常 户”管理的失踪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帐税金。   (2)“空壳企业呆帐税金”反映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 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分配比例仍须由原企 业承担的呆帐税金。   (3)“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县以上政府对部 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末 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 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 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帐税金。   (4)“其他呆帐税金”反映除上述关闭、停业、空壳、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外, 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收回的呆帐税金。   以上各栏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分类核算明细帐填列。   5、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将原“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栏分设“提取 其他代征手续费”和“提取代扣手续费”两栏,并增设“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栏。   6、在《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按应征。入库分类设置“查补税款”、“查处 罚款”、“查处滞纳金”明细栏。其中: (1)“查补税款”反映税务机关在稽查或检查工作中查补的税款、税务机关行政复 议确定的应纳税款以及审计、财监办、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审计、检查和判决中确定的 应缴纳的税款。   (2)“查处罚款”反映税务机关在稽查或检查工作中查处的罚款、税务机关行 政复议确定的罚款以及审计、财监办、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审计、检查和判决中处罚的 罚款。   (3)“查处滞纳金”反映税务机关在稽查或检查工作中查补的滞纳金、税务机 关行政复议确定的滞纳金以及审计、财监办、法院等执法部门在审计、检查和判决中 确定的滞纳金。   以上各栏根据应征、入库查补税金分类登记簿填列。   7、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高新技术企业”减免项目栏,以反映国 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   8、在《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 表》的“增值税收入”项下,增设“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项目,以分别 反映增值税不同纳税人其国内增值税收入的入库情况。   9、在《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按三大产业门类设置分行业明细栏。 具体填报口径如下:   (1)各类产业(或行业)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其中,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产业(或行业)分口径与现行各相关税种统计报表中的产业(或行 业)划分规定一致;其余各税种接纳税人所属产业(或行业)划分统计。划分不清的 可按其主要税源归类统计在有关所属产业(或行业)栏。   (2)本表“第三产业”项下的“其他行业”统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 “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 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 团体”及“其他行业”等行业的分税种税收情况。   (3)对“代理业”所征收的营业税统计在“第三产业”的“社会服务业”项内。   10、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制造业”项下,按国民经济 主要行业分类设置明细行业项目,其行业划分及填报口径与《增填税分企业类型统计 月报表》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11、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附列资料”栏增设“应缴未缴滞纳 金”项目,按照“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的余额填报。   三、实行新的欠缴税税金核算管理办法后,各地从2001年元月起,须按有关 分类核算要求,对各类欠缴税金进行全面清理和反映。鉴于时间比较紧,故允许各地 在编报2001年1至3月份税收会计报表时,对欠缴税金有关报表的年初数进行调 整,从2001年4月份 起,一律不得再进行调整。   四、2001年税收计划月快报(旬报数据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报送)、会统报 表数据仍通过远程通讯传送,同时报送一套打印报表。   五、由于会统报表报送时间提前,为了不影响工作,各地基层征收分局征收的税 款可适当提前关帐,但12月份征收的税款12月31日关帐,年终一次结清,月底 不留余额。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日与金库的收入进行对帐,发现差错应及时逐笔更正, 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帐表。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1年报表的及时、准确上 报。 附件:2001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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