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2001]110号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8日 湘国税局函[2001]1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寿险)所属各支公司先就地按应纳税税额
的30%分季预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长沙分公司在汇总所属各支公司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出各支公司年度应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减
所属各支公司按30%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全年应纳税款的60%结算补交全
年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财险)所属各支公司,应向所在地国税机
关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年度内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待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一次按应
纳所得税税额的3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长沙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在汇总所属各支
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的60%结
算补交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三、凡已按规定预交了企业所得税的不予退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 国税函[20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
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
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
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1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
1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1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
1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
1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
1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
1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1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
1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
2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
2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
2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
2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
2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25.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
2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
2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2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2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3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
3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3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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