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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24号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8日 湘国税函[2001]22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移动通信企业因模拟网退网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各市、州移动公司向所在 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并按模拟网退网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原值、累计已提折旧及资产净值等指标填写《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明细 表》(《模拟网退网资产损失明细表》由市、州移动通信公司自制),同时附送中国 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报告,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接到申请后,应 及时审核并签出审核意见,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省局审批。   二、关于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发生的补偿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批   模拟网退网过程中补偿给用户的手机及相关物品和现金支出,由市、州移动公司 向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提出税前扣除申请,并附用户领取的机型和现金补偿额明 细清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对其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于2002年1月25日 以前审批完毕:同时将补偿支出的审批数额和审批情况传真到省局。   三、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作为坏 账损失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2001年7月19日 国税函[20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 20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其模拟网的通信业务,为支持集团公司加快发展 通信业务和技术进步,使模拟网退网造成的减收因素尽可能在缴纳2001年度企业 所得税予以消化,现就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有关规定。 报经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将其模拟网退出运 营并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实际报废日期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在20 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模拟网通信业务但尚未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200 1年6月30日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已作为实际报废处理的模拟网资 产,不得在税前列提折旧。   模拟网资产主要包括交换机、基站、电源等。   三、集团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统一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可以由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统一直接向所在地省 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也可以由所属成员企 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印请和有关资料,由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各级移 动通信公司在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须 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报告。   四、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可由企 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 扣除。   五、模拟网退网过程中,集团公司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发生的补偿支出,经税务机 关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补偿给用户的手机等相关物品,按照购入价格在税前扣除;   (二)补偿给用户的现金,按照实际支出数在税前扣除;   (三)补偿给转网用户的通话费优惠,在收入和支出中列收列支的,允许在税前 扣除;未在收入中反映的,不计入应税收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为确保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批准工作尽量在2001年底完成,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在2001年10月31日前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和有关资料,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按本规定对其他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 扣除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七、模拟网退网对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影响将集中体现在下半年,集团公司所属各 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上下半年会很不平衡,各省级国家 税务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81号),确定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时, 须通盘考虑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避免超额或超比例预交;对模拟网退网影响企业 所得税的情况,如批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实际发生的补偿支出额等,各省级国 家税务局应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2月1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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