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交接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8]018号颁布时间:1998-05-12
1998年5月12日 湘国税发[1998]018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
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顺利做好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交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协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接时间和移交资料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涉外税
收实行各征各税。具体的交接工作应在5月31日以前全部进行完毕。移交(或复制)的
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户名单;(二)纳税户1998年以来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
种纳税情况申报表;(三)1998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的会计报表;(四)国税、地税
委托代征税种欠税一览表及税款展期申请批准表等。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统一确认问题。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统一代码,分别
登记,分别管理。具体确认办法办: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将国税
涉外税务部门确定的税务代码作为统一的税务代码;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
将地税涉外税务部门确定的税务代码作为统一的税务代码。所有纳税人的国税、地税
税务登记应于5月31日以前完成。
三、关于交接之前的遗留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对1997年度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原则上由地税局在移交前处理完毕;未处理完的,交由国家税
局处理。
(二)税收清算及欠税催缴问题。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对纳税户1998年3月底以前
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为应退税款的,实行原征原退的办法,即谁多
征的税,谁负责办理清算退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预征税款或要求企业预缴税款。欠
税情况要造册移交。
四、如有未尽事宜,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和省政
府办公厅《通知》精神,互相协商,妥善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