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税函[1994]095号颁布时间:1994-04-09
1994年4月9日 湘税函[1994]095号
发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
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检查领
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检查力量
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省局明确,以检察室为主抓好重大要案的查处;以稽查队为
主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检查;以发票管理站为主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保
管、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以征管部门为主,税政部门配合抓好用票单位填开发票
抵扣税款的日常检查。
二、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尽快
配备传真机,以便交叉传递检查,及时核对发票。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专
人负责发票信息的传递处理工作。
三、认真做好发票的鉴别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制全国已作统一规定,
但4月1日以前,部分省市未使用防伪专用纸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全国已
统一使用防伪专用纸(涂炭、压感、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该种纸有棱形水印、
棱形水印中间有“SW”水印字样。各地在发票检查中,要掌握上述特征,提高发票真
伪的鉴别能力。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以及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可
将其传真或函寄到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凡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
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
四、认真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3月
30日召开的全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主动与公安、检
察、法院等部门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及时查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案件,严厉打
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要从快从重处罚,惩一儆百,以确保新税制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4月份对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具、接
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二季度集中力量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专项斗争,要做到边检查,边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请各地将检查
情况于7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附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重点内容
附二: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和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使用说明
附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月报表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使用
对一般纳税人填开使用的专用发票和购货接受的专用发票要进行认真审核、检查,
重点是:
1.一般纳税人所接受和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均有水印、萤光油墨等防伪标识,字
轨号码等是否与填开单位相符。
2.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等是否与被查单位
相符。
3.是否存在应开而未开,或不应开而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4.审核“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税额”各栏次是否按要求填开,分项金额加总与合计数是否一致。
5、贷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6、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是否与所附清单一致。
7、一般纳税人销贷退回、销售折让填开的红字发票是否有购贷方税务机关出具的
《工业进贷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8、销贷方填开或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盖有公章。一般
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齐全。
9、专用发票的填开,是否字迹清楚,票物、发票金额是否相符,全部联次是否一
次填开,各联次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
10、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时限填开了专用发票。
11、对作废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联次齐全,并注明了“误填和废”字样。
12、从海关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否按规定注明了税款。农业初级产品的收购专用发
票是否按规定印制,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填开。
13、一般纳税人有无凭普通发票或根本不凭发票进行扣税的情况。
二、政策的执行
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是否按规定计提了已征税款,并进行了相应的帐务处理,
税务机关对此是否进行了核实。
2.商业企业1、2月份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动用库存部分的期初待扣税金的抵扣。
3.是否有将不应抵扣的固定资产、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的进
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的情况。
4.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计算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处
理和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附件二:
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和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使用说明
一、使用范围
1.汇总单用于税务机关相互间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检查有关情况时使用。
2.核对卡可用于在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传递检查时使用,也可用于税务机关与填开
发票单位之间进行传递检查时使用。
3.其他发票的核查也可采用核对卡和汇总单形式传递检查。
二、传递方式可采用邮寄或传真方式。
三、联次
核对卡和汇总单的联次统一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发送货单位留存;第二
联为回执联,核查单位核查后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为核查留存联,核查单位留存。
四、填写
1.核对卡中的“核查内容”栏由发送单位填写,将要核查发票内容填写在每一行
的各栏中。发票名称可简写,其他内容应完整、准确填写,以便检查方查对。
2.核对卡中的“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由发送单位填写需要核查的其他问题。
3.以上二项内容由发送单位一式三联填写并加盖公章。第二、三联发送核查单位。
经手人、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应详细填写,以便核查单位寄送核查结果和取得联系。
4.核查单位将核查结果填写在第二、三联的“核查结果”栏和“其他问题及核查
结果”栏中,并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将第二联寄回发送单位,第三联留存备查。
除“其他问题及核查结果”栏外,核对卡与汇总单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五、汇总单和核对卡按8开纸规格印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