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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湘价费字第20号颁布时间:1998-02-27

     1998年2月27日 [1998]湘价费字第20号 发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价费[1997]2450号《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 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文明确不征收营 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 必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征》到地税部门办理 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凡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组 织均不得收费,地税部门不予办理领购税务发票手续。   二、为加强对上述收费及其税收的管理,方便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 办证纳税,物价部门和地税部门联合成立代办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收费单位的办证 (收费许可证)、购票(发票)、纳税、年检年审工作。为弥补开展上述服务时所需 办公、交通、设备和人员等经费的不足,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代办服务机构可对服 务对象按其收费总额的1%收取服务费。   三、各地物价、地税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相互支持、配合、尽快研究贯彻实施意 见,并按照各自职责检查落实。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的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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