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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30号颁布时间:1997-11-25

     1997年11月25日 湘国税发[1997]03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依靠人民群众举报偷税、骗税违法案件,是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防止国家 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举偷骗税案件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举报经查情况属实者,根据《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查补入库税款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在5000元以内;50万元至100 万元的,奖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内;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额在8000元至2 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奖金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 0000000000金的支付由受理单位核实税款入库数后按比例发放。   三、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属个人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奖励规定不适应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制定。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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