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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37号颁布时间:1995-09-04

     1995年9月4日 湘地税发[1995]037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 发[1995]13号)下发后,各地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使稽查工作 逐步走上正轨。但是,目前稽查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干扰稽查部门开展工 作,无故拖欠查补税款,擅自改变税务稽查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 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监内查处”的作用,促进地方税收征管水平 的提高,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稽查局查补的各项收入均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并统一编制会 计报表,作为当地税务机关实际完成任务数一并进行考核。同时,查补收入作为稽查 局完成的工作指标。   二、税务稽查一般检查上年度地方税收的缴纳情况。各税种的月缴、年度结算、 竣工结算、清缴等由征收机关负责,稽查局在规定的税收清缴期后进行检查;但对 《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九条列举的有关情况,稽查局亦可直接进行检查。   三、各级稽查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不必事先通知纳税人所在地征收机关,但检 查结束后,应将稽查处理决定抄送征收机关。稽查通知送达企业后,有关的税收检查 工作即由稽查局负责,征收机关除正常月缴外,不得搞突击检查或突击入库,更不得 支持纳税人拒绝接受稽查。   四、征收机关对稽查局已查过的纳税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检查;也不得擅自更 改或推翻稽查决定;如对稽查局下达的稽查决定有异议,可提请稽查局复议,或报主 管税务机关裁定,最后由稽查局按裁定意见办理。   五、各级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均直接填开“税收缴款书”,按先于纳税人正常月 缴的顺序交入相应国库。已入库的税款未经稽查局同意,征收机关不得擅自退库。凡 属省稽查局查补入库的各级收入,如发现征收机关擅自退库的,一律由省稽查局收缴 省库。   六、各级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还应对欠税入库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超越权限批准延准期交纳的欠税,稽查局可直接收缴入库;对征收机关因征税依据 或计算错误造成多征、少征税款的,稽查局对少缴税款可直接收缴入库;对多缴税款 通知征收机关按处理。   七、各级稽查局对税款入库预算级次错库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纠正。凡发现填开的 缴款书预算级次错误,征收机关又不能提供详细依据证明已调库的,稽查局查直接下 达“更正通知书”进行调库。   八、各级稽查局要与计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核对并检查所开具的税收缴款 书(第五联)、收入退还书(第一联)等税票原件,对其中省稽查局开具的税票(税收缴款 书第五联、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应及时寄送省稽查局存查;同时要建立稽查收入统计台 帐,并按季编报“稽查成果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省稽查局。   九、为了避免对同一纳税户的重复检查,下级稽查局对上级稽查局已经检查过的 纳税事项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检查。上级稽查局查补的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纳税户 所在地稽查局有责任催缴入库。   十、关于稽查办案经费的管理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地 方税务稽查办案经费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027号)精神,各级稽查局应主动与 当地财政部门商定提取比例,严格以查补的收入计提稽查经费,不得将征收机关征收 的税款转为稽查收入,多提稽查经费。如发现有按虚假的稽查收入提取稽查经费的, 必须立即制止,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级稽查局必须建立稽查经费管理制度。在保 证稽查办案经费的前提下,主管税务局可调剂使用稽查经费。   十一、考虑到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稽查人员的待遇原则上比照基层征收人员,具 体标准由当地税务局定。   十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并给予大力支持。各级税务征 收机关与稽查局必须相互协调、配合,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 发现征管质量方面的一些问题,要及时提请有关征收机关注意改进;但如发现征管失 职,造成税款流失及有意干扰稽查工作开展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应转报纪检、监察部 门按税收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征收机关要支持稽查局的工作,对稽查局在工作 中有不按政策法规办事的行为,也要及时提请注意,如仍无改进的,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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