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湘财(95)财税字第213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湘财(95)财税字第21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
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二、新建房从竣工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三、对纳税人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都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