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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湘财(95)财税字第213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湘财(95)财税字第21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 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二、新建房从竣工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三、对纳税人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都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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