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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9]022号颁布时间:1999-04-12

     1999年4月12日 湘地税发[1999]02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 06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 局审批,其户次较多、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及时 到位,经研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 (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如上两款以外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湘地税发[1998]060号文件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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