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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湘税函[1994]103号颁布时间:1994-04-13

     1994年4月13日 湘税函[1994]103号 省政府法制局:   《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年1月6 日经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后,至今已 有1年多时间。从《条例》施行的总体情况看,基本上达到预期的目的,促进了我省个 体经济发展,强化了个体税收征管,保障了个体税收任务的完成。现将《条例》实施 1年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一般情况   自《条例》颁布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以“政策用 好,制度管严,薄赋广征,共同发展”为指导思想,围绕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为中心,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出发点,积极探索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路子。我 们以《条例,为依据,严格规范征纳行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深入宣传《条例》。《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后,我局立即以文件形 式转发各地执行。各基层征收单位相继印发了大量的宣传资料发至每个个体生产经营 者手中,并将《条例》铅印张贴在大街小巷及集贸市场,据统计,全省共印《条例》 小册子80多万册,宣传资料120万份。此外,税务部门还举办了4826期次《条例》学习 培训班。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个体生产经营者人人皆知。   2.纳税意识提高。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将《条例》与《税收征管法》一并贯彻落实, 深入进行税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纳税意识。要求税务干部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严 格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条例》办事,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通过宣传教育,个体生 产经营者的纳税自觉性大大提高,城市个体生产经营者纳税申报率达95%以上,农村 达85%以上。   3.抓好征管配套制度建设。各级税务部门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大力抓好征管 配套制度建设,促进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减少了行政复议案件。 生活上、地、州、市、县局都相应制定了个体定税制度办法,并下发文件严格执行, 统一了原则,规范了标准。各地还适应改革形势,完善征管制度,制定了纳税保证金 制度、承包租赁户税收征管制度和集市贸易税收征管制度等。   4、按规定设置帐簿,建好帐。全省个体业户使用合法凭证,认真建帐,如实记帐, 正确核算帐务的越来越多。截止1994年3月底,全省已有46354户个体经营业户设置了 帐簿,建立了帐目,达到个体税务登记总户数的9.3%,较1992年底提高16.3%。   5.解决了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包干上交的企业,实为个体户的税收征管问题。在 《条例》颁布前,承包租赁经济性质不清的问题一直困挠着税务部门。《条例》颁布 后,这个问题巳基本解决。不再因经济性质模糊引起征税矛盾。   6.严格掌握预收纳税保证金,强化税收征管。在《条例》颁布前,一些基层税务 机关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对临时经营户适当地收取了一定金额的纳税保证金,控制 临时经营户躲避纳税行为,堵塞了税收漏洞,对加强征管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法律 依据不足,各地预收的标准不统一,不利于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税收征管。《条例》颁 布后,各地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严格掌握收取保证金的对象、范围和 标准,效果十分显著。我省1993年集贸市场税收较1992年增收5052万元,增长36.3%。   7.各部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支持协助税收工作。个体税收难征难管,离不开政 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实践证明,基层政权管税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宝贵 经验。目前,这条经验已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广。1993年5月,为了贯彻执行《国务 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精神,我省开展了调整个体定税户的税额工 作,怀化、邵东等10多个县市的大市场反映敏感,相继发生了罢市事件,经工商等部 门积极出面,协助税力部门做好调解工作,终于平息了事态的发展。   8.个体税收跃上新台阶。1993年,我省广大税务人员严格《条例》规定,不断加 强个体税收征管,取得显著成绩。今年共组织入库个体税收12亿元,首次突破十亿元 大关,比1992年增收3.5亿元,增长41%,开创了个体税收的新局面。   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与新税制的衔接有缝隙。新税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而《条例》则是 在旧税制时期颁布的,故与新税制的某些规定不相吻合。如《条例》第十八条(四)款 规定“临时生产销售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的产品税,实行起运 征收。”而新税制已取消产品税。又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取得营业执 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生产经营者,按临时性生产经营征税。”而 统一税法已取消临时经营项目。鉴此,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法制局、省税务局三 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对《条例》作适当修正,以利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2.税务登记失控。税务登记失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证经营大量存在。个体 生产经营者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不依法领取税务登记证,想做“漏管户”躲 避纳税。据统计,全省个体户工商登记达到88万户,而税务登记仅50万户,相差38万 户。二是不亮证经营习以为常。个体户就是办了税务登记证一般都不亮证,似乎税务 登记与生产经营无关紧要。   3.《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可以聘请或者联户聘请财会人员办理”的规定 在执行中存在二个问题:一是个体业户仍然沿用旧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税收征管 的执行;二是少数地方政府下文取消税务财务辅导站服务性建帐收费,影响建帐工作 开展。   4.个体税收难征难管难查,征管力量不足的现象依然存在;个体生产经营者罢市、 抗税、殴打税务工作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宣传落实《条例》,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坚持以法治税, 严肃税收法纪,维护个体税收秩序。   2.深入研究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完善配套制度,主要 将抓好以下几项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定税制。1993年,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已推行了定税制,但仍然 存在不少问题,还有必要多做调查研究,减少主观人为因素,使定税制规范化。   (2)坚持纳税申报、送税上门制度。要求所有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 纳税期限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上门缴税,对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将按偷税论处。   (3)建立健全基层政权及部门管税协税制度,密切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实 行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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