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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电子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51号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湘地税发[1999]05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 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的城市 分局推行税收电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申报适用范围。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城区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在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中推行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 税申报。   二、电子申报方式。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实行情况,确定电子申报的具体方式。 对没有计算机的纳税人可采用电子申报终端(报税机)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对拥有 计算机并能应用其进行财务管理的纳税人,可采取使用计算机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三、电子申报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请时,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要求将申 报数据输入电子申报终端(报税机)或配置专门申报软件的计算机,通过电话网络和 前置通讯工作站直接传输给征收机关。电子申报内容必须与征管系统软件相衔接。   四、电子申报内容。纳税人电子申报内容应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逐步推广。推行税收电子申报纳税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可借鉴岳阳市地税局直属分 局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二)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为了统一和规范税收电子申报系统,各地要统一采 用省局认可或推荐的经销单位及产品;推行工作中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做好纳税人的工 作;要坚持自愿地原则,严禁强制推销电子申报产品和提高价格;推行电子申报的地 税机关要同经销单位和纳税人签定售后服务和应用电子申报的协议(见附件),明确 有关责任。   (三)抓好培训,确保质量。对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要认真组 织好培训工作,使其明确电子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申报质量。   (四)加强计算机防病毒工作。各地在接收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时要注意计算机 病毒防治等其他有关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安全性问题,确保征管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    附件:电子申报协议书   电子申报协议书   甲方:          地方税务局   乙方:                为了做好电子纳税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使用电子报税过程中 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时申报;   二、乙方保证通过电子报税终端所申报的电子数据是真实、准确、合法的,并可 作纳税申报的依据;   三、当甲、双方因申报的电子数据有异议时,以甲方接受乙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 为准(注:该电子数据已存储于税务局计算机内);   四、乙方通过电子报税终端所申报的电子数据可作为甲方税务执行的依据。   五、乙方在办理电子申报的同时,应将电子申报内容以书面形式呈报给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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