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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149号颁布时间:1995-07-20

     1995年7月20日 湘地税函[1995]149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正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精神及 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印发各地试行,并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 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 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 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以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 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 许可证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以后在每次或按季 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直至登记的项目进行税款清 算为止。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按 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 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于季度终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五、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六、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印制表格并组织税务专管员学习,加强纳税人纳 税申报的辅导工作,以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附件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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