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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4]010号颁布时间:1994-10-22

     1994年10月 湘地税函[1994]010号   你局《关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省政府[1989]13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前 提下,可组织开展业余没计,其业务设计收入按规定比例提成部分,不计征所得税, 用于发给参加业余设计人员的部分,每人每月不超过40元的,不计征奖金税。   二、关于省政府[1988]2号文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条文的执行问题。为了保持税法 的统一性,原湖南省税务局已专题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一次性付给科技人员的报 酬,原则上均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考虑列个人收入 调节税办法业已废止,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从宽掌握。   三、对于新税制实施后,1994年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个人应税所得收入,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规定), 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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