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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4]012号颁布时间:1994-10-21

     1994年10月21日 湘地税函[1994]012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尽快步入正轨,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与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有利于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权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全省地税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注重落实。各地要明确专人具休负责。部分地市因机构分设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力 量的,要尽快调整充实。同时,要抓紧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以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培养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当前,要突出抓好个人所 得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 活动,使个人所得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 地加强对重点税源单位和高收入个人的宣传辅导,使宣传辅导活动取得实际成效。对 自觉申报纳税和坚持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表彰。隐瞒应税收入、 逃避纳税检查的以及有偷税、抗税行为的,在检查处理的基础上,要予以曝光,以扩 大影响,教育群众,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狠抓组织收入,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坚持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始终把组织收入作为首要任务来 抓。要将这次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上重新调整分配的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 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 署,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以确保完成全年的收入任务。同时,要继 续推行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独计奖”的管理办法,把组织收 入与岗位责任制及各种评先评奖有机结合起来,奖优罚劣。奖金来源可从各级财政返 还的个人所得税专项资金中解决。凡未完成今年个人所得税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 参加年终评先评奖。省局拟从今年集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分成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 奖励完成任务好的地市,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各地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县、市分 局进行考核。   四、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制度是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的基本制度,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有效途径和主要征管手段。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局制发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代扣代缴制度,密切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取得他们对代扣代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采取下户辅导、以会代训、按行业或系统 集中辅导等方式,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逐一落实到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 部门,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熟悉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对城镇和工 矿区中那些支付个人应税所得比较集中的单位,税务征收机关要督促其签订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责任书,用制度规范代扣代缴工作。要经常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执行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按税法规定应付给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各地税 务部门要坚决及时兑现,不打折扣;对代扣代缴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奖励;做得不好的,要帮助教育,限期整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税收征 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个人应税收入 申报试点,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五、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新情 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凡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收入项目,要 依法进行征收管理,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凡税法尚未明确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 及时向上反映。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新税法的要求,对现行征管制度 进行清理,该保留的要保留,该完善的要完善,该重新制定的要立即着手制定。要建 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台帐、统计报表、信息传递等征管制度。对无法提供准确的 财务税收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如各类承包人中的建筑承包人、 出租车承包人、承包和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以及出租房屋、建筑物的个人等,各地、 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按有关规定,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省 局备案。   各地的贯彻实施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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