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142号颁布时间:1996-08-27
1996年8月27日 湘地税发[1996]14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所的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发票管理
所的财务收支情况,省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
理所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会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发票管理所财会工作的领导,配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会计工作,并做好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以
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新的会计制度下发后,各地应对过去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
理检查,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新制度实施前,应按新制度的要求重新设置帐簿和
合理衔接新旧会计科目以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所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发票管理所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票管理所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本
所和本部门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购领、结存及发票保证金管理情况,监督反
映本所和本部门发票管理费、税务登记费、验证费及其他的收入或支出,维护财经纪
律,保证票证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发票管理所应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
能力的人担任会计工作。
第四条 发票管理所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进行帐务处
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发票管理所。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六条 为保证发票管理所取得统一的经济指标,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
目开设帐户进行核算,明细科目各地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不需用的可以不用。
第三章 凭证帐簿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编制记帐凭证依据
的初始书面证明,共分收入原始凭证和支出原始凭证。
收入原始凭证是发票管理所在收到各项款项时使用的凭证。包括在收取发票管理
费、税务登记、验证收入时,开具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工本费发票;在收
取发票保证金时,开具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保证金发票。在收取其他
收入时,开县的相适应的专用发票。支出原始凭证是发票管理所所取得的各种支出项
目的报销凭证,该凭证必须合法,支出内容必须逐项填写完整,字迹必须工整,金额
必须准确。未经审核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原始凭证不得作为报销依据。
发票管理所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合法并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的原始
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
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等内容。
2、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而编制,所记载的经济业务
内容必须与原始凭证完全相符。记帐凭证具备的基本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项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
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
在记帐凭证摘要栏内作必要的说明。
3、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原始凭证和
记帐凭证。
4、记帐凭证按月依顺序编号,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应在顺序
号后面编列分号。记帐凭证要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会计帐簿
1、发票管理所必须设置总帐和有关明细帐。
2、总帐按照会计科目名称设置,明细帐按照第七条会计科目说明设置或管理的实
际需要增设。
3、发票管理所必须记帐,结帐和对帐。总帐与明细帐之间、帐簿、帐稍与实物之
间、帐簿与报表之间要求做到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4、登记帐簿要做到摘要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端正,数字不跨位跳格。
5、记帐形式。各地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多少可采取科目汇总记帐或记帐凭证登
帐记帐。
6、帐簿格式:总分类帐采用三栏式帐簿,应收款、应付款、发票保证金采用三栏
式明细帐;发票管理费支出、税务登记支出、验证支出、其他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发票保证金利息支、下拨支出、其他收入、发票管理费收入、税务登记收入、验证收
入、上缴拨入资金、下级上缴收入等科目要求采用多栏式明细帐。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十条 一般规定
1、发票管理所必须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本所会计报表,审核和汇总所属发票管理
所报表,将本所报表与所属单位报表汇总出本地、州、市局发票管理部门会计报表。
2、发票管理所及部门的报表编制时间分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报度报表。按编
制单位分为单位报表、部门汇总报表。
年度报表包括第四季度的报表和平终决算报表。
单位报表是各级发票管理所根据帐簿记载编制的会计报表,单位报表应按月编制。
部门报表是各地、州、市发票管理所根据本身及所属各县、市发票管理所单位报
表再汇总编制的部分报表。部门报表按季编制。
3、会计报表必须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文字说明清楚,不准弄虚作假,
伪造数字。
4、报表编制后,应该进行复核;报表与帐簿的记载必须核对相符,报表与报表之
间的有关数字必须衔接。
5、县市发票管理所的会计报表,应在上报地、州、市发票管理所的同时,必须报
送局领导。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报送时间
1、本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和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全省统一设置资金平衡表、各项
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资金,往来明细表、预提上缴上级款项计算表,其他
报表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设置
2、会计报表报送时间。
(1)、各级发票管理所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15日内报出全省统一设置
单位报表。
(2)地、州、市发票管理所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出全省统一设置的季度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全省统一设置的年度决算报表。
3、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金平衡表:本表是反映发票管理所和发票管理部门报告期各会计科目余额的会
计报表;本报表的年初数均按上年决算的资金平衡表决算的期末数填列,期末数按各
会计科目的总帐余额数填列。本报表资金运用类余额合计数=资金来源类余额合计数。
本报表应进行汇总。地州市局在汇总时,将各县市局表中的“上缴上级支出”、“上
级拨入资金”科目与地州市局发票管理部门的“下级上缴收入”、“下拨支出”科目
进行对冲后才汇总编制本表,其上报报表的“上缴上级支出”与“上级拨入资金”科
目反映的金额是地州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上缴省局的款项和省局下拨的款项。
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是反映发票管理所本期和报告期累计各项收
入、支出总金额的合计数。本期金额按报告期发生额填列,累计金额按报告期累计金
额填列,并应与资金平衡表的有关科目余额一致。
资金往来明细表:本报表是反映发票管理所在报告期内各往来单位和个人应收、
应付款项余额的报表。本报表根据会计科目的结存余额数填列。
上缴上级款项计算表:本报表是反映发票管理所在报告期内预提上缴上级机关的
各项款项计算情况的报表。本报表根据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上述四种报表应根据所附式样编报单位报表和汇总报表,报出时应注明是单位报
表还是部门报表。
其补充资料按有关帐户的明细科目填列。
第五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其具
体规定如下:
一、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本所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请上级单位派人
协助监交。
二、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和登记帐目
的,必须填制和登记完毕,对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及其它交待的事项,必须把经办
过程向接交人详细交待清楚,接交人应继续办理,不得借故推托。
三、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事项时,应将下列主要事项造具清册移交;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材料、文件、规章制度;
(四)库存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资料。
上述清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分别盖章、各执一份,以备存查。
四、年度内会计移交、接替会计必须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
新帐。
第十三条 发票管理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
必须按《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票管理所年终形成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并整理成卷,各种会计档案
资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发票管理所要有符合防水、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军房设施保管会计档
案资料,做到存入有序,查找方便,保管齐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
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
同时废止,按本制度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