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否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5]197号颁布时间:1995-09-20

     1995年9月20日 湘地税函[1995]197号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财政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的请示报告》(常地税函 [1995]9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占用费不属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征收 所得税前扣除。对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