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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86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湘地税发[1999]8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 称“投资税”)征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收调整政策,切实做好投资项目征管工作。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投资项目,其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实际 完成投资额,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实际完成投 资额,按照条例规定减半征收投资税,并据此办理清算。   (二)凡1999年开工的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核税手续并按实际投资额划分征 免。即6月30日以前的投资仍按原有适用税率计征税款;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投资减半 征收。   (三)我省各地制定的投资税征管办法以及代征代扣办法继续有效。   二、各地市应结合湘地税函[1999]069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投资税清算和清欠工 作。此次清算主要是96年以来所有投资项目。对其中已办理竣工清算或已按规定缴清 税款的投资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之列。   (一)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政策规定办理竣工清算工作。一是对于办理核税 手续的投资项目,依原核定的税目税率进行清算。当项目改变性质用途时,应及时到 有权核税机关办理更正手续后进行竣工清算。二是对于此次清理出的漏核漏征项目, 采取边清理、边核税、边入库的方式,最后竣工清算情况必须以有权税务机关核定的 税目税率为准。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凡1999年以前的欠税 原则上要100%收回,对个别欠税数额较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必须要求纳税人制订 解缴计划分期入库。1999年投资所形成的税款要全额入库,一律不准欠缴,所有投资 项目的清算工作于年底前结束,并于2000年1月底前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 算统计表》(附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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