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165号颁布时间:1996-09-12
1996年9月12日 湘地税函[1996]16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6]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一项一项抓落实。要切实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地州市县局应
配备1--2名专干。同时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的监督管理,主要用于个人
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为确保完成1996年度个人所得税任务,各地要继续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
做到目标、责任、措施、考核四落实。要把组织收入与岗位责任制及各种评先评奖结
合起来,对未完成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奖。对个
别征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要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调
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突破簿弱环节,挖掘税收潜力。地州市局要逐月检查收入
进度,考核收入完成情况,省局也将定期对各地组织收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收
入进度。
三、各地要积极为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创造条件。目前,
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四、继续抓好税法宣传工作,使之贯穿于征管工作全过程。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
工具深入广泛地宣传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意义以及具体政策规定,使广大公民了解
哪些项目应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违反税法规定该受到何种处罚。
对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税部门,以及主动依法代缴个人所得税
的单位和纳税人中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表扬,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引
起重视,认真解决。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以及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的,要严格
依法惩处,不能姑息迁就。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及时曝光。
五、要加强对基层征收人员的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工作责任感,了解和掌
握管辖范围内的税源动态和分布情况,热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征管方法,
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六、要切实抓好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发的各项征管制
度。特别是要抓好落实代扣代缴制度。要全面清理、掌握代扣代缴单位户数,建立代
扣代缴关系,对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要坚决实行赔缴制度。同
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三厅一会、个体行医、
私人办学、律师、厨师、建筑包头等高收入行业和纳税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单项征管
办法。
七、重视基础工作,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资料,注意收集、整理归档、严格按照
规定的征管程序工作,加强税源控管,防止征管工作过程中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讲
究征管质量和效率。
八、各地要把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对代扣代缴
制度难以落实的单位和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名人大款,要组织专门班子和精干力量有
针对性地检查。各地今年必须抓几个典型,对屡查屡犯、胆大妄为的偷税者,要严肃
处理,公开曝光。省局将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内容进行考核,
力争取得突破。为便于省局掌握情况,各地查处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和纳
税个人偷逃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