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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5]044号颁布时间:1995-10-30

     1995年10月30日 湘地税发[1995]044号 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76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三 大检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增加熟悉个人所得税业务人员,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并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这次专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今年以来先后 制定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政策。同时,要针对专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簿弱环 节,进一步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建制工作。特别要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征收特点, 制定相应的单项征管制度,切实抓好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三、各地要利用这次专项检查的有利时机,切实抓好代扣代缴工作。城市分局和 农村税务所要对辖区内的代扣代缴单位进行全面登记,及时核发代扣代缴通知书,明 确代扣代缴职责。要对所有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并对重点 税源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 要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代扣代缴 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做得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款流 失的,要坚决按税法规定予以赔偿。   四、这次检查的重点,除国家税务总局已规定的内容外,我省重点检查的行业是: 各类公司、邮电、外贸、铁路、电力、建筑、医药、文化娱乐、金融机构及其他效益 好、收入高的行业;重点检查的应税项目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 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项目;重点检查的纳税人是:私营企业主、挂靠承 包经营者、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负责人、承包产品开发的科研人员等。   五、为了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地、州、市局每半月要向省局报送一次专项 检查情况。特别是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偷抗税案件,要在严肃处理的基础上,及 时上报省局。省局拟不定期下发反映各地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简报。各地也可结合本 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交流信息、通报情况。   六、为了切实把这次专项检查抓出成效,我省的专项检查工作可延至春节前结束。 省局将对这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各地、州、市局 的总结报告及专项检查汇总表,应在1996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局,以便省局统一汇总上 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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