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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湘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237号颁布时间:1995-11-28

     1995年11月29日 湘地税函[1995]23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文化局〈关于加强 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潭政办发[1995]33 号)转发给你们。当前,文化娱乐市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力,是 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湘潭市对文化市场采取由税务和文化部门协同 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各地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文化部门协调配合,采 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文化局     《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文化娱乐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法,堵塞税款流失,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外来 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今年来,湘潭市文化娱乐业相当活跃,一些文化娱乐业主及娱乐业企业竞相邀请 类明显来潭献艺。据初步统计,1—5月来潭演出明星达30余人次。各类明星来潭演出 均不同程度获取了丰厚报酬,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然而由于相当部分演职员 纳税观念不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不相配套;各有关部门未相协调,法定代扣代缴 义务人未切实履行扣缴义务,因而造成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时,难于及时掌握真实的 演出合同,使国家税款流失严重。针对以上情况,为了切实加强对外来演职员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现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源头控管机制。凡外来演职员来潭演出前,在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筹办后, 各邀请或主办单位(个人)必须先将与演职员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协议)报演出所在地的 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备案,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公司在接到税务部门已备案 通知证明后方可签发演出许可证。否则,税务部门和市文化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 政策法规对邀请或主办单位予以从严处罚。   二、各类演出场所的门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违者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从 严处罚。   三、各邀请或主办单位(个人)在支付外来演职员演出收入时,应切实认真履行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末代扣代缴的由支付单位(个人)负 责赔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此项税收的征收管理,税务部 门在依法征收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 者,将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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