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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

湘供棉联[1995]64号颁布时间:1995-04-23

     1995年4月23日 湘供棉联[1995]64号 各产棉地、市、县供销合作社、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内贸农字[1994] 第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棉花生产年度起,我省产棉地县级棉麻公司按上述文件交纳的 棉花检验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棉检费的分配比例、用途、收取时间、收取方法及管理,均按国内贸易部农 业服务司《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农检字[1994]第21号)执行。   三、我省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应同时废止。   附:国内贸易部农业服务司内贸农检字[1994]第21号《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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